中文/EN

制造业务

特种车辆的保养规定doc

来源:制造业务   |  发布时间:2023-11-28 01:36:06  |  点击率: 16次

  

  特种车辆的保养规定 一、挖掘机的保养 挖掘机的保养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三类。 日常保养 日常保养由驾驶员于每日或每周会进行。内容有: 检查发动机的机油油面,应在油尺上刻度线毫米以内; 检查水箱内的冷却水,应在加水口以下10毫米; 检查燃油箱内的燃油应充足; 检查液压油箱内的工作油量应在上刻度线附近; 检查灯光和喇叭应工作正常, 每周还要检查一次:电瓶内的电解液应高出极板10 --15毫米;油缸表面应无损伤; 用压缩空气吹净空气滤芯,或视情况更换; 对工作装置的各加油点和回转齿圈的齿面进行润滑; 检查各部分零件的连接情况,及时紧固; 开启发动机,检查发动机应运转平稳、无异响,各工作仪表指示正常,油门控制 器及液压系统操作灵活,各液压油管、燃油管、水管及接头和油箱、水箱无泄漏现象; (10)每班工作完毕后,清洁车辆底盘、驾驶室及玻璃。放净油水分离器沉淀杯中的水。 一级保养 挖掘机每工作一个月后,应进行一次一级保养。一级保养包含由驾驶员执行的日常保养 项目,还有由修东西的人进行的下列内容: 检查进气软管有无破损,卡箍有无松动;清洁空气滤清器芯及内壁和沉淀室; 清洁柴油滤清器,视情更换滤芯。 检查发动机的油量和机油的黏度及污蚀情况,视情更换机油或滤芯; 清洁电瓶,视需添加蒸馏水; 检查风扇皮带的松紧程度和磨损情况,视情调整或更换; 检查液压油的油量及污染情况,视情更换。清洁液压油的进、回油滤芯; 检查行走减速箱的油面,检查并调整履带的张紧度; 检查各油缸活塞杆的磨损情况,如有轻微伤痕,可用油石或细砂布磨平; 润滑各操纵杆的连接处,润滑水泵,润滑大、中、小臂油缸及挖斗、连接杆等 处的销及套等; 排除各部位的漏油、漏水、漏电现象。 二级保养 挖掘机每工作三个月后,应进行一次二级保养。二级保养由修东西的人进行,主要内容有: 完成一级保养的各项内容; 更换发动机的机油和滤芯,调整气门间隙; 更换液压油和回油滤芯。清洗液压油箱和进油滤网; 更换各减速箱内的齿轮油(每年一次); 检查发动机、水泵、工作主泵、行走及变幅齿轮箱等主要总成内有无噪音; 检查大、中、小臂和各连接杆有无变形、裂纹,各连接销、套是否磨损; 检查液压部分的泄漏情况,视情更换油封、油管、密封垫、修理包等; 全面清洗车辆,并对各处的螺栓螺母进行全方位检查和拧紧; 检查履带板的破损毁坏情况,检查链轨销的磨损情况,视情调整或更换; 对保养中发现的问题和司机另行报修的项目,进行认真的诊断和排除。 二、装载机的保养 装载机的保养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三类。 1、日常保养 日常保养由驾驶员于每日或每周后进行。内容有: (1) 检查发动机的机油油面,应在油尺上刻度线) 检查水箱内的冷却水,应在加水口以下10毫米; (3) 检查燃油箱内的燃油应充足; (4) 检查液压油箱内的工作油量应在上刻度线) 检查轮胎气压应符合相关规定; (6) 每周会进行一次: 检查电瓶内的电解液,应高出极板10—15毫米;检查制动油杯 是否缺油;各润滑点加注润滑脂; (7) 用压缩空气吹净空气滤芯。或视情况更换; (8) 检查仪表、灯光、喇叭等作用是不是正常; (9) 开启发动机,检查发动机运转是否平稳、有无异响,各工作仪表是否指示正常; 在发动机运转时,检查各油箱、水箱和储气筒以及各自的管路和接头处有无泄漏现象;检查变距器、制动器和液压升高和降低系统等是否工作正常; (10) 每班工作完毕后,清洁车身、驾驶室和玻璃。剔除轮胎上崁嵌物。放净油水分离器沉淀杯中的水。 2、一级保养 装载机每工作一个月后,应进行一次一级保养。一级保养包含由驾驶员执行的日常保养 项目,还有由修东西的人进行的下列内容: (1) 检查进气软管有无破损,卡箍有无松动;清洁空气滤清器芯及内壁和沉淀室; (2) 清洁柴油滤清器,视情更换滤芯;清洁发动机换气口滤芯和加机油口盖滤芯; (3) 检查发动机的油量和机油的黏度及污蚀情况,视情更换; (4) 清洁电瓶,视需添加蒸馏水; (5) 检查风扇皮带的松紧程度和磨损情况,视情调整或更换; (6) 检查变距器、传动轴、驱动桥、工作泵和水泵等部位有无噪音; (7) 检查轮胎的磨损情况和轮胎螺栓的紧固情况; (8) 检查各油缸活塞杆的磨损情况,如有轻微伤痕,可用油石或细砂布磨平; (9) 润滑各操纵杆的连接处;润滑转向连接部位;润滑水泵;润滑传动轴的万向节;润滑大、小臂油缸的销及套;润滑各连接杆销、 铲斗销等; (10) 排除各部位的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3、二级保养 装载机每工作三个月后,应进行一次二级保养。二级保养由修东西的人进行,主要内容有: (1)完成一级保养的各项内容; (2)更换发动机的机油和滤芯;检查调整喷油嘴;检查调整气门间隙; (3)每工作半年进行保养时,要更换液压油和回油滤芯,并清洗液压油箱和进油滤网; (4)每工作半年进行保养时,要更换驱动桥和驱动轮的齿轮油; (5)检查转向部分的油缸连接销和主销的磨损情况; (6)检查制动盘和摩擦片的磨损情况; (7)检查工作部位的大、小臂和连接杆有无变形、裂纹;各连接销、套是否磨损; (8)检查液压部分的泄漏情况,视情更换油封、油管、密封垫、修理包等; (9)全面清洗车辆,并对各处的螺栓螺母进行全方位检查和拧紧; (10)对保养中检查出的问题和司机另行报修的项目进行认真的诊断和排除。 三、汽车吊的保养 汽车吊的保养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三类。 1、日常保养 日常保养由驾驶员于每日或每周后进行。内容有: (1) 检查发动机的机油油面,应在油尺上刻度线) 检查水箱内的冷却水,应在加水口以下10毫米; (3) 检查燃油箱内的燃油应充足; (4) 检查液压油箱内的工作油量应在上刻度线) 检查轮胎气压应符合相关规定; (6) 每周会进行一次: 检查电瓶内的电解液,应高出极板10—15毫米;检查整理钢丝绳, 润滑各滑轮销;润滑回转齿圈的齿面; (7) 用压缩空气吹净空气滤芯,或视情况更换; (8) 检查仪表、灯光、喇叭等作用是不是正常; (9) 开启发动机,检查发动机运转是否平稳、有无异响,各工作仪表是否指示正常;在 发动机运转时,检查各油箱、水箱和储气筒以及各自的管路和接头处有无泄漏现象;检查变速器、制动器和液压操纵系统等是否工作正常。 (10) 每班工作完毕后,清洁车身、驾驶室和玻璃。剔除轮胎上崁嵌物。放净油水分离器沉淀杯中的水。 一级保养 汽车吊每工作一个月后,应进行一次一级保养。一级保养包含由驾驶员执行的日常保养 项目,还有由修东西的人进行的下列内容: 检查进气软管有无破损,卡箍有无松动。清洁空气滤清器芯及内壁和沉淀室; 清洁燃油滤清器,视情更换滤芯。清洁发动机换气口滤芯和加机油口盖滤芯。 检查发动机的油量和机油的黏度及污蚀情况,视情更换; 清洁电瓶,视需添加蒸馏水; 检查风扇皮带的松紧程度和磨损情况,视情调整或更换; 检查变速器、传动轴、驱动桥、工作泵和水泵等部位有无噪音; 检查轮胎的磨损情况和轮胎螺栓的紧固情况; 检查各油缸活塞杆的磨损情况,如有轻微伤痕,可用油石或细砂布磨平; 润滑离合器和各操纵杆的连接处;润滑转向拉杆球头;润滑水泵;润滑传动轴万向 节;润滑各油缸的销及套; 排除各部位的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二级保养 汽车吊每工作三个月后,应进行一次二级保养。二级保养由修东西的人进行,主要内容有: (1) 完成一级保养的各项内容; 更换发动机的机油和滤芯;检查调整喷油嘴或清洗化油器;检查调整气门间隙; 每工作半年,要更换液压油和回油滤芯,清洗液压油箱和进油滤网; (4) 每工作一年要更换变速器和驱动桥、驱动轮的齿轮油;更换各轮穀轴承的润滑脂; (5) 检查转向节和主销的连接情况;检查方向盘的自由行程和转向拉杆的松动情况; (6) 检查制动系统的泄漏情况、检查制动穀和摩擦片的磨损情况,视情修理; (7) 检查吊臂有无变形、裂纹,各连接销、套是否磨损,润滑吊臂和支腿的伸缩套管; (8) 检查液压系统和管路的泄漏情况,视情更换油封、油管、密封垫、修理包等; (9) 全面清洗车辆,并对各处螺栓螺母进行全方位检查和拧紧; (10) 对保养中检查出的问题和司机另行报修的项目进行认真的诊断和排除。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产金额的投入,维护企业、职工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产金额的投入,维护企业、职工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依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来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来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定种类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别的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 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规划区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在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 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建设价格,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 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 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 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定种类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测试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定种类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验测试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 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 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网店视觉营销与美工设计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台州职业技术学院.docx

  2023学堂在线《《走进心理学》期末考试复习题及答案》作业单元考核答案.docx

  原创力文档创建于2008年,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分享给其他用户(可下载、阅读),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所有。原创力文档是网络服务平台方,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发链接和相关诉求至 电线) ,上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