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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处1025(黄色网格线停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情况的理解!

来源:制造业务   |  发布时间:2024-03-26 17:25:16  |  点击率: 16次

  

  准确的判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适用好法律条款,这既是对民警规范执法的基础要求,是依法治国要求在交通管理领域中的贯彻落实,是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原则的坚持和遵循,更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实保障。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有一个违法代码1025,它查处的对象主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黄色网格线内停车这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条,记0分,罚款金额为20至200元,默认罚款100元。

  在现实工作中,如何确认机动车在黄色风格线内违法停车并适用该违法代码,民警实施非现场纠正时的证据如何收集等,慢慢的变成了了一个需要民警在实际在做的工作认真加以区分判断的实际问题。

  一是,《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和标线)》中,在禁止类标线中规定了网状线,颜色应当采用黄色,图形基本形状有两种分别是网状线和简化网状线,含义是禁止车辆以任何原因在该区域停车,设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消防队、公安机关等特殊单位出入口前,应当设置;②大型商业中心、停车场、重要单位在干路的出入口前,宜设置;③其他临时停车易造成堵塞的交叉口内,可设置。④对交通量较小的交叉口或其他出入口处,可设置简化网状线。⑤网状线可结合实际需要设置在一条或者多条车道中,非机动车道内可不施划网状线。

  二是,从网状线的含义来看,它禁止的是车辆在该区域内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119条关于车辆的含义“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来看,这里禁止停车的不只是机动车,同时还包括非机动车;不只是社会车辆,也包括军警等非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是,网状线含义中的“任何原因”,按通常的理解是“随便什么,无论什么”,也就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停车,包括有一般的正当理由也不行。这种说法虽然有点过,但它却向车辆驾驶人透露出了不可商量的意味,除非出现了驾驶人无力解决的问题,比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特种车执行紧急任务、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其他情形(个人觉得,还应当包括避让乱穿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时的短暂礼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移动、救助以及固定证据最近一段时间,当然了,双方当事协商、吵架肯定不能包含在内)”等。

  四是,关于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93条中出现了两种情况,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情况即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在现场但不在驾驶位置)和临时停车(驾驶人在驾驶位置,这样的一种情况的判断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5项规定了路边临时停车时驾驶人不得离车)。那么,这时就出现了分歧,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不在车上时将车辆停放在网状线内,该怎么样认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驾驶人在车上时将车临时停放在网状线区域内,该怎么样认定违法行为?

  五是,关于处罚车辆在网状线内停车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从这一条的字面意思中,我们大家很容易能理解到1025代码的违法内容是:“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对该违法代码的简要描述是:“交通拥堵处不按规定停车等候”。

  六是,在考虑是不是违法时,个人觉得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把握。①依据此条被处罚的车辆只能是机动车,而不能是非机动车;②它的条件中包含了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遇到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将车辆驶入网状线区域后短时临时停车等候;③对于发生较长时间交通拥堵的情况下,周边车辆在等候时,机动车驶入网状线区域后临时停车等候或借道超车进入网状区域内等候,驾驶人因为不耐心长时等待而下车后的停放行为,最近一段时间只能持续到前方车辆已经通行且本车能够驶出网状线区域;④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更多的强调的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为了急于通行将车辆驶入网状线区域中的短时停车排队等候,而不是驾驶人为了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而将机动车违规停在了网状线区域内;⑤当黄色网状线前方有车辆停驶时,后车必须在黄色网状线外等候,直到确认黄色网状线前方有足够空间停驶本车时,方可驶过黄色网状线。

  七是,对于驾驶人为了停放目的,将车辆靠路边停放或者临时停车到了黄色网状线区域的边缘处时,表面上它好像了也违反了在网状线区域内禁止停车的规定,两者的处罚结果基本相同,但从法理来看,建议按照违法停车的程序来进行纠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规定来执行。当然了,有些地方因为施工围挡,使得机动在路边违法停车时压在了网格线上这些情况。

  八是,黄色网状线区域和道沿边上的黄色禁止路边停车标线不能等同。在现实中,很多也认为它们都属于禁止标线,应该按违法禁止标线来进行处罚,个人觉得不合适。因为1344是明确地禁止车辆在路边停放或临时停车,禁止的是车辆靠路边后在非机动车道上没有设置停车泊位位置上的停车行为;而1025则是通行中的禁止,是禁止车辆在机动车道上,在通行至交叉口等过程时,在网状线区域内的短时的临时停车等候行为,用以告示驾驶人禁止在设置本标线的交叉路口或其他出入口处临时停车,防止交通阻塞。

  九是,关于非现场记录该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取证要求。2013年济南市就已经推出了黄色网状线违法停车自动抓拍系统,车辆只要在网状线秒,系统即自动识别、判断其为违法,同时采集4张图片上传至非现场执法系统。2017年绵阳市也是适用10秒抓拍。结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2009)》来看,在是将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为机动车静止过程中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待,使用的是图片模式五,要求图片中至少要包含清晰辨认行驶方向上的标线指示、机动车尾部全景特征和号牌号码等信息。图片至少为2张以上,都要能明显地看清地面上的标线和车辆特征及位置移动情况,至少一张中还有显著的地理特征,证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时间间隔在10秒以上。图片上叠加的信息,应当包括违法日期、时间(秒或0.1秒)、地点、方向、取证设备编号、防伪信息等。

  十是,个人对车辆在网状线区域内违法取证情况的推测。①如果路口有红绿灯,个人觉得在拍摄时机的选择上,如果按照先一绿后一红标准来认定,即绿灯时已确定进入了路口,转为红灯仍不能离开路口,且在拍摄的2张以上照片中不能看出车辆有位置移动(这一点是想要排除绿灯通行时已经越过停止线但能继续通行的情况)且要有十秒种以上的时间间隔,即可清晰认定违法事实。②如果按照“两红”标准来认定,即第一张是红灯时已确定进入路口网状线区域内,经过一个绿灯,到第二个红灯时仍未驶出网状线区域的,违法照片上的间隔时间肯定超过10秒(肯定比一个绿灯灯时还要长),车辆是否有位置移动都不影响该违法的认定。③如果路口没有红绿灯,建议要同时采用至少10秒间隔+车辆未发生位置移动+3张(含)以上照片,其中一张包含大的场景特征(目的是排除该车在路口发生其它应当不予记录的特殊情况),图片中的其它要求相同。以上三种情况,并不必然要以照片中有其他拥堵或者排队车辆为参照条件。

  十一,网状线在《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和标线)》中还有一处地方出现过,那就是残疾人停车泊位的外围装饰,这可是明确的禁止在上面停车的标线,如果停车时压在了上面,不使用1039(违停)而使用1344(违反禁止标线)也说得过去。

  个人探讨交流观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辩驳依据,请勿它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