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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扬州废旧轿车发动机私运案是否构成私运废物罪?

来源:互联网业务   |  发布时间:2024-03-21 13:48:11  |  点击率: 16次

  

  日前,央视新闻报道,南京海关缉私局扬州分局查办了一同私运进口旧轿车发动机案。涉案企业江苏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对废旧轿车发动机收回、加工、再制作的资质,实践操控人王氏父子被指控为私运废旧轿车发动机的首要组织者。涉案团伙从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间,共涉嫌私运废旧轿车发动机1310多吨,包含现场查扣的总共1083台,重137.36吨。该案,现在以私运废物罪移交审查申述。

  1、关于该案是否构成私运废物罪,有一点要分外的留意的,即涉案企业江苏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对废旧轿车发动机收回、加工、再制作的资质。假如进口的旧发动机系由该公司加工再制作的,那么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固态废料案子的法律辅导定见,准则上不构成私运废物罪。其理由是具有资质企业不会形成环境污染。在实践中,有检察院便是根据海关总署的这一辅导定见,对相似案子作了不申述处理。

  2、本案指控的罪名是私运废物罪,那么涉案数量关于科罪量刑影响较大。既然是“废物”必定存在判定的问题,没有现货的部分,其实便是无法判定的,这一部分数量应该按“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准则,不予计入涉案数量。本律师在处理一同私运废旧轿车发动机案中,海关缉私局将悉数进口旧发动机都作为废物移交检察院,但检察机关只确定了现场查扣部分。

  吴国雄(深圳)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心于私运违法辩解、海关争议处理、海关业务专项参谋。